1791年12月15日,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获得通过,成为现在所称的《权利法案》。

《权利法案》的主要内容包括:

第一条:宗教、言论、出版、集会的自由不得侵犯;

第二条: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;

第三条:军队不得强行征用民宅;

第四条:人民的人身、住宅、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;

第五条:不得一罪两判,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、自由或财产;

第六条: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;

第七条: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;

第八条: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;

第九条: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,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;

第十条:宪法未授予合众国、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,由各州各自保留,或由人民保留。

美国宪法的草创人最初并没有在宪法中拟定权利法案,此一缺漏的原因并非由于他们不关心基本人权。为了理解这一点,必须了解美国草拟宪法的历史背景。

首先,北美殖民地虽然在独立战争中战胜了英军,但十三个殖民地都是各自独立的主权实体,战争时担任指挥的“大陆会议”也是非常松散的组织,并非统一的中央政府。为了成立一个统一的联邦政府,十三个殖民地必须把自己的部分主权让渡出去。宪法便是这样一部决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权力分配的根本大法。

第二,美国的创建者们认为,“人人生而平等,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”这些都是“不言而喻的真理”。宪法既没有特别授权政府管理出版或集会之类的事务,当然也就不需要特别陈明政府没有这种权力。宪法并非一部赋予人民权利的法律——权利本来就是人民生而有之的;宪法的作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,凡是宪法未明确规定的,皆为人民保留的权利。

以上立场从逻辑上讲是正确的,但从心理上讲则不然。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,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事实引起了人们的疑虑。美国人民普遍希望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的福利。对此,在第一届国会会议时,大多数议员支持提出权利法案,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。最终,由詹姆斯·麦迪逊在《弗吉尼亚权利法案》的基础上起草了《权利法案》。

英国人与美国人早已熟悉权利法案。早在一六四一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就制订了一种“自由体制”,所有美洲殖民地的居民也都知道其母国有关大宪章、权利请愿书以及权利法案的历史。但是,美国的权利法案被加载宪法,这在人类历史上却是第一次,因而它成了至高无上的法律。这份对基本权利的雄辩声明,不但在美国而且在国外也广泛地受到欢迎与摹仿。

本文亦发表于明宗网: http://mingzong.com/?q=history_today/1215/shishangtoutiao6